第 11 條
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 12 條
本會置理事十五人,候補理事七人,監事五人,候補監事二人,分別組織理事會、監事會,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組織常務理事會,常務理事會互選一人為理事長,監事會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。前項理事、監事、及候補理事、監事,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選任之。
第 13 條
理事會設秘書、總務、組訓、宣傳、福利等處,其組織另訂之。
第 14 條
本會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;但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 15 條
本會理事、監事缺額時,由候補理事、監事分別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第 16 條
本會設會務指導諮詢委員會暨各種委員會,會務指導諮詢委員會,設委員若干名,指導本會相關會務。
第 18 條
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本會理事、監事,及出席上級工會會員代表。
三、選舉簽訂團體協約之代表。
四、決定本會工作方針。
五、審核本會經費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議理監事會之決議案。
七、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。
八、參加全國總工會、全國職業總工會、世界性聯合會組織。
九、會員工會之停權、除名。
十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前項第一第八兩款,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方得決議。
第 19 條
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。
二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。
三、編訂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。
四、籌集經費及編訂預算、決算事項。
五、接納及採行會員工會建議。
六、辦理會員工會入會、退會等事項。
七、處理有關會員工會權利與義務之重要事項。
第 20 條
本會理事長職權如下:
一、對外代表本會。
二、召開理事會議。
三、綜理理事會日常會務。
第 21 條
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審核本會經費收支,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
二、稽查本會各種事業之進行概況。
第 22 條
本會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:
一、召開監事會議。
二、辦理監事會日常事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