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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中華民國保險業全國總工會章程

  • 民國094.01.24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訂定
  • 民國094.02.2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1字第0940008894號函同意備查
  • 民國099.01.22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二十五條
  • 民國100.03.03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二十五條
  • 民國101.11.03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十二條、第廿二條
  • 民國102.04.21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三條、第四條、第五條、第七條、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
  • 民國102.04.26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1字第1020011352號函同意備查
  • 民國110.01.21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三條、第七條、第廿五條
第一章 總 則
第 1 條
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,增進會員智能,發展保險事業,改善會員勞動條件及經濟生活為宗旨。
第 2 條
本會定名為「中華民國保險業全國總工會」。
第 3 條
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:台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182號1樓。
第二章 任 務
第 4 條
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 團體協約之締結、修改或廢止。
二、 辦理保險業相關之教育課程、職業訓練、技能認證。
三、 會員儲蓄、保險等各項事業之開辦。
四、 合作事業,及互助事項等之組織。
五、 勞資間糾紛事件之調處。
六、 勞工技能教育訓練專業訓練機構及安養院、托兒所之興辦。
七、 圖書館、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。
八、 會員康樂活動等事項之舉辦。
九、 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,廢止事項之建議、答覆、諮詢等事項。
十、 關於政府之諮詢及委託辦理事項。
十一、有關改善勞動條件,及協助會員工會福利事業之促進等事項。
十二、合於本會宗旨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事項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 5 條
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之保險業相關工會,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第 6 條
各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,及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,並依法享有本會一切權利。
第 7 條
會員工會應選派會員代表至少三名(席次),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,其任期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 8 條
會員代表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等諸權。
第 9 條
會員工會非經解散或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准除名者不得退會。
第 10 條
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,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,經監事會檢舉屬實者,得函請原選任之會員工會撤換之。
第四章 組 織
第 11 條
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 12 條
本會置理事十五人,候補理事七人,監事五人,候補監事二人,分別組織理事會、監事會,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組織常務理事會,常務理事會互選一人為理事長,監事會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。前項理事、監事、及候補理事、監事,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選任之。
第 13 條
理事會設秘書、總務、組訓、宣傳、福利等處,其組織另訂之。
第 14 條
本會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;但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 15 條
本會理事、監事缺額時,由候補理事、監事分別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第 16 條
本會設會務指導諮詢委員會暨各種委員會,會務指導諮詢委員會,設委員若干名,指導本會相關會務。
第 17 條
本會得經理事會議聘用顧問若干人。
第 18 條
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本會理事、監事,及出席上級工會會員代表。
三、選舉簽訂團體協約之代表。
四、決定本會工作方針。
五、審核本會經費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議理監事會之決議案。
七、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。
八、參加全國總工會、全國職業總工會、世界性聯合會組織。
九、會員工會之停權、除名。
十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前項第一第八兩款,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方得決議。
第 19 條
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。
二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。
三、編訂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。
四、籌集經費及編訂預算、決算事項。
五、接納及採行會員工會建議。
六、辦理會員工會入會、退會等事項。
七、處理有關會員工會權利與義務之重要事項。
第 20 條
本會理事長職權如下:
一、對外代表本會。
二、召開理事會議。
三、綜理理事會日常會務。
第 21 條
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審核本會經費收支,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
二、稽查本會各種事業之進行概況。
第 22 條
本會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:
一、召開監事會議。
二、辦理監事會日常事務。
第五章 會 議
第 23 條
本會會議分左列三種:
一、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。
二、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。
三、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。
會員代表大會如有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,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理事、監事會議如有理事、監事二分之一以上請求,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,理、監事必要時得舉行聯席會議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第 24 條
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該會議時,會員代表得以書面委託同一單位其他會員代表出席,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,每次會議所有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出席人之三分之一。
第六章 經 費
第 25 條
本會經費以左列各項充之。
一、入會費每會員工會10,000元。
二、會員代表每人每年會費:每一席5,000元。
三、政府機關補助金。
四、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。
五、生產事業收入。
六、其他收入。
第 26 條
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須經代表大會決議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徵收之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 27 條
本會章程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。
第 28 條
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呈報主管官署核准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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